学生班级学号
学生姓名
学生所在学院
缓考事由
年 月 日
缓考课程
辅导员意见
任课教师意见
所在学院意见
教务处意见
注:1、缓考事由有附件支撑材料的,请将材料复印并附在表后,一同上交。
2、此手续办理完后,学生留存原件,并复印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学生所在学院,缓考课程任课老师各一份。
上一条:关于举办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培训班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