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体)局、语委,各高等学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国语言文字工作战线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心怀“国之大者”,知重负重、开拓创新、攻坚克难、担当奉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取得历史性进展和标志性成绩。截至2020年,全国范围内普通话普及率达到80.72%,创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多语言国家推广通用语言文字的成功典范,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和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激励先进、选树典型、强化示范引领,营造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浓厚氛围,教育部、国家语委拟评选表彰一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就推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范围
1.市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市县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2.高校相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教师;
3.幼儿园、中小学相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教师;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推普志愿者;
5.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已退休人员可以参评。
其中,第1、3、4、5类由市州教育(体)局推荐;第2类由高校推荐。
(二)评选条件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详见附件1。
二、推选名额
此次表彰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两类奖项。请各市(州)教育局择优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1名(其中须有一个县级及以下推荐对象),各高校可择优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个人。
三、推荐评审程序
(一)市级推荐和公示
1.市级推荐。按照评选条件,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市州教育(体)局或高校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先进集体由市州教育(体)局或高校择优推荐。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市州教育(体)局、高校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2.征求意见。拟推荐对象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拟推荐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拟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还需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3.基层公示。拟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公示,拟推荐集体由市州教育(体)局或高校公示。公示期均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工作实绩。公示无异议后,市州教育(体)局、高校撰写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工作报告包括:本地区(本校)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征求意见情况、基层公示情况等。
(二)省级初审和公示
1.初审推荐。省教育厅、省语委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拟推荐集体的工作实绩以及拟推荐人选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评选,确定最终推荐名单。
2.省级公示。省教育厅、省语委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单、推荐人选姓名和简要事迹。
公示无异议后,省教育厅、省语委向教育部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式推荐名单和推荐工作报告等材料。
四、表彰形式
教育部、国家语委最终确定表彰对象,发布表彰决定,分别授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精心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指导,将此次表彰作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激发语言文字工作战线活力,营造积极奋发、干事创业氛围的重要契机,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各项工作。通过评选表彰,认真总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经验,积极推进语言文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严把条件、公平公正。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以工作实绩为衡量标准,做到优中选优、宁缺毋滥。推荐的先进集体要具有可学习、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推荐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体现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凡政治上不合格、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有问题、发生过重大工作事故或舆情事件的,一律不予推荐。
(三)重心向下、面向基层。要坚持面向基层和一线,紧紧围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开展评选推荐工作。要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普成效显著的地区倾斜,向在推普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向基层学校和单位倾斜。先进集体一般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先进个人一般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干部,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评选推荐工作,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利益相关人员要主动回避,保证评选推荐的民主性、公正性、透明度。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对象,经查实后撤销其参评资格。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在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正面宣传和风险评估、应急处置。同时,要根据根据国家和全省要求,结合各地各校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义作用和先进典型的持续深入宣传,精心开展第25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良好风气,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宣传氛围。
六、申报材料要求
请各市州教育(体)局、语委、高等学校在2022年9月25日前要求报送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1.推荐工作报告(800字以内)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申报表(附件2)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申报表(附件3)
4.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4)
上述材料纸质版需加盖公章后一式2份报送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龙思羽、张慕智
联系电话(传真):0731-84712166
监督举报邮箱:hnyycs2017yfb@163.com
邮 编:410016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杨家山职院街199号省语测中心
附件: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条件
2.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申报表
3.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申报表
4. 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22年8月24日
附件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重要贡献,未发生过重大工作事故或舆情事件,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市州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省级及以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
各市州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
1. 有效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地方政府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纳入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目标、督导评估指标、文明创建考评指标。
2.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保障条件完备。语委主任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费保障有力,能够统筹推进、有效指导辖区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3.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实绩突出。组织开展有特色的常态化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平台创新开展推普活动,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推普脱贫攻坚行动计划中成绩显著,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坚持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载体,大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辖区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规范、标准。
省级及以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
1. 机构健全,经费和工作条件保障有力,配齐配足专职工作人员,重视测试员队伍建设。
2. 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制度健全,规范有序,严格执行测试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5年以上,测试质量有保障。
3. 积极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有效提升测试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开展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测试服务能够满足当地测试需要。
(二)中小学和高校相关处室(单位)
1.高度重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工作体制健全,机制顺畅,建立专门的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领导责任明确,配备专门人员,工作经费保障有力。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措施有力。
2.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教师普通话水平全部达标、语言文字素养较高,胜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在校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础扎实。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达到示范标准。校园用语用字规范。
3.积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重视学生语言文化素养培养和熏陶,深入开展语言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建富有特色的校园活动品牌。
4.积极参与当地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做好语言文字的社会宣传和社会服务,在本地区具有明显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的教学、科研中成绩显著。
5.幼儿园的评选参照以上条件。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会
1.高度重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工作体制健全,机制顺畅,配备专门人员,工作经费保障有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目标明确,措施得力。
2.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普通话培训,积极开展推普教育宣传活动,在推普助力脱贫攻坚、推动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村(社区、街道)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语言文化建设成果显著,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四)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企事业单位:
1. 积极参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将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融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大局,主动作为,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 创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融媒体等新技术新手段,助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以及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促进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传承传播。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受到语言文字工作战线好评。
社会组织:
积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主动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调研和社会服务以及语言文化宣传活动,并为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工作中贡献突出。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热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突出贡献,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方面表现出色。品德高尚,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记录,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市州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省级及以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工作人员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各市州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认真履职尽责,积极主动并创新开展本辖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成绩突出。主动创造工作条件,积极争取上级领导对推普工作的支持,充分调动语委成员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语言文字工作业务能力强、作风扎实,从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5年及以上。
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工作人员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所在测试机构在工作覆盖区域或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普通话水平测试业务精湛,服从安排,甘于奉献,圆满完成每年测试任务。积极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科学研究,为地方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智力支持和业务咨询。从事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或测试工作5年及以上。
(二)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
具有较强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意识,积极参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宣传教育,在教育引导学生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承担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以及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中业绩突出,具有骨干带头作用。从事教学、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会工作人员,推普志愿者
在基层一线出色开展推普助力脱贫攻坚等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方式方法,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中成效显著,履职尽责、甘于奉献。参与推普工作5年及以上。
(四)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人员
积极参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咨询服务等工作,成效显著,履职尽责、甘于奉献。参与推普工作5年及以上。
请有申报意愿的老师于2022年9月17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交至2409邓新春部长办公室,联系电话:82946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