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 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7〕30号)文件精神,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1月31日。
二、整治对象: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工作人员。
三、整治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7、其他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举办公司和违规参与或参股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四、整治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工作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4、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举报电话
如对上述对象及问题有相关线索的请通过以下方式与学校专项整治办联系。
联系电话:0731-82946125;电子邮箱:hngyjsc@163.com
beat365官方网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