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官方网站关于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06/16    浏览次数:

湖南工院纪(监)字[2011]2号

各党总支、各院系、部、处、工厂:

    根据省纪委、省纪工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 关于印发<湖南省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湘教纪〔2011〕9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学院2011年纪检工作安排,为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学院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基本结束,主要分为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面复查的范围和内容

1、全面复查的范围:全院各院、系、部、处室、实习工厂。

2、全面复查的内容:应列入而未列入学院财务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作为治理内容。重点是2007年至今 “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其中: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2、违规收费、罚款及摊位设立“小金库”

3、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其中:以会议费、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虚列利息支出、手续费、虚假理赔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以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转移资产、资金设立“小金库”

5、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其中: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督导抽查的方法和步骤

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自纠(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7月5日)

各总支、各系、部、处要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各系部、各处室行政“一把手”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总支、各系、部、处室于7月5日前向学院监审处、财务处报送以下表格(见附件1-4)和总结。(要求向监审处同时报送纸质文稿及电子文档,向财务处报送报送纸质文稿)。

(1)《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公示》

(2)《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

(3)《“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表》

(4)《“小金库”全面复查情况报告表》

(5)自查自纠书面报告

2、重点抽查(2011年7月6日至2011年7月底)

重点抽查对象为:

①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②自查自纠材料未按时上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三、整改落实和机制建设(2011年8月至2011年10月上旬)

针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落实。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四、清理整顿的政策规定

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小金库”,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1、对自查自纠材料未按时上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2、在“小金库”清理整顿中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自觉纠正、及时上报、将自查出的“小金库”如数转入学院财务帐簿的,原则上不予追究。

3、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一律没收,并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4、对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行政一把手的责任。

5、对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总结验收(2011年11中旬)

1、按照通知要求,党总支、各院系、部、处、工厂要认真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与评价,查找不足、积极完善,于2011年11月20日之前报学院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审处)。

2、学院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党总支、各院系、部、处、工厂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检查、评价和验收过程中要通过资料分析、报表审核、现场检查及座谈了解等方式全面了解治理工作情况和满意度调查。

 

附件1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公示.doc

附件2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doc

附件3"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doc

附件4"小金库"全面复查情况报告表.doc

 

                   beat365官方网站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