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审计过程中监察审计处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有效发挥审计的监督服务作用,现建立审计联络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被审计部门明确一名同志担任审计工作联络员,审计工作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在审计工作中,根据学校审计部门或上级派驻的审计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规章制度和相应情况。
二、被审计部门负责人为审计工作负责人,审计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在审计工作中,对提供的数据、资料、规章制度和相应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审计部门指定一名同志担任审计工作经办人,经办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被审计部门移交数据、资料、规章制度和相应情况,并做好接交手续。
四、审计联络工作的相关要求:审计资料由被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重要审计资料还需被审计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审计资料移送的时间为接到通知起三个工作日,补充资料的时间为接到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审计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被审计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