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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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责任划分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等基本原则,明确划分每个工作主题所应担负的主要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一)党委、行政班子 全面领导、指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实行,并对本单位(处、室、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负责。院党委对学院处、室、系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负责监督管理责任,并切实履行一下职责:

    1、认真学习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决策和指示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作出安排部署;

    2、要经常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把加强党性党风教育和学习廉政法规相结合,学习邓小平论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与本单位实际相结合,标本兼职,综合治理,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3、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确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部门,并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检查;

    4、针对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导职能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每半年听取一次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任用干部严格按程序办事,拟提拔任用的单位(处、室、系)领导干部人选,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对跑官要官或明显有不廉洁问题的干部,不能提拔使用;发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及时严加查处;

    7、依法依纪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部门履行职责。各单位(处、室、系)要加强内部相互监督并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积极配合上级组织查处;对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支持执法执纪机关查处,并排除说情干扰;对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审批的案件,要及时讨论并严格按党纪政纪规定审批;积极改善执纪部门环境和工作条例,保证执纪工作顺利进行。

    (二)纪委、监察处  院纪律检查文员会和监察处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必须协助党委和行政领导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指导工作。

    1、认真学习及时传达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决策和指标精神,协助党委和行政领导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作出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

    2、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掌握工作进程,定期与不定期地向党委、行政领导汇报情况并就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协助党委和行政领导确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地听取现任部门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包括协调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统一执纪执法;

    4、按规定的权限,协助党委和行政领导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监督执行。

   (三)党总支、各系处室  要加强党员和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并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1、认真组织学习传达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那个风廉政建设状况,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履行监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党员干部廉政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防止不廉政行为的发生;

   3、在党委行政领导下,积极配合纪委、监察部门查处本单位违背党风、廉政法规及解决的那个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责任考核

    为了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具有约束力,保证这一制度的落实,必须明确相应的考核办法,总的要求是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责任到人。党委负责党总支责任考核;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党委成员及总支书记、处长党风廉政情况考核;总支书记、处长负责副处长及分管业务干部的考核;副处长负责分管业务干部的考核。做到责任到人,监督落实,功过分明,赏罚分明。

     1、要把执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目标范畴,作为领导干部年度任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用干部、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应该将贯彻落实党风两证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学院党委、纪委。

     2、各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想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要进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廉政档案由纪委归口建立和管理。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察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成绩,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合格的,或者本单位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必须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要进行组织调整。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合格的,当年不能评先、评优,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

   4、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5、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责任追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由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致责任范围因腐败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政治影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据不办理、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出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扰、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之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都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要向院党委和纪委作一次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