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厉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正之风方面,各级要认真落实“五条要求”:
一、对“跑官要官”的,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二、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对受贿“卖官”的要严惩不殆,对行贿“买官”的也要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纠正。
五、凡本地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