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损坏低值易耗品,须按如下规定办理赔偿手续:
1、使用或移动仪器、设备造成无责任损坏,按价值赔偿原价的5%~10%;
2、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坏,按实物新旧程度的价值赔偿原价的50%~70%;
3、故意损坏的,赔偿原价的200%,不能以自购实物折算;
4、做实验时开玩笑造成损坏的,赔偿原价的100%。
二、任何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均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由实验室所辖系提出处理意见,由财务处收取赔偿金。
三、个人借用丢失或损坏的低值易耗品,由实验室所辖系作出处理决定,由当事人到财务处办理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