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协会(团体)是丰富离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生活、生命质量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为加强我院离退休人员文体活动的管理,促进身心健康,有序和谐地开展各项文体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一、性质与宗旨
第一条 性质:活动协会(团体)是根据自愿的原则,由有共同兴趣爱好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群众性文体组织。拥有章程、制度,实行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在离退休工作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各项文体活动。
第二条 宗旨:坚持“健康第一、增进友谊、构建和谐”的原则,达到“强身健体、运量适度、运健于乐”的目的。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凡活动人数达30人以上者,可以成立活动协会(团体)。活动协会(团体)的成立必须经离退休工作处批准,接受离退休工作处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 凡是湖南工业职院离退休人员均可参加活动协会 (团体)。参加协会(团体)本着自愿的原则,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活动要求,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经协会同意后,报离退休工作处备案。协会(团体)采取会员制形式统一管理,会员要服从协会管理,按时交纳会费,团结会员,管理和维护好活动场地与器材。
第五条 每个活动协会(团体)设会长一名。人数较多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分会(团体),设分会会长一名。活动协会(团体)根据活动需要,可设若干活动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名。会长、组长无报酬,由热心活动协会(团体)工作、具有奉献精神,愿意为大家服务的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担任,由会员民主推荐选举产生,任期二年。
第六条 协会(团体)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负责贯彻落实离退休工作处有关协会(团体)管理有关精神、审查会员资格、协调各层关系、制定活动计划与总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经费预算与使用安排、日常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向离退休工作处及会员定期报告活动开展情况及其他有关协会(团体)的工作。
三、活动与赛事
第七条 各协会(团体)应有年度活动计划及活动总结。要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和开展活动。计划由协会(团体)年初提出,经离退休工作处审定批准后执行。活动的开展由协会(团体)负责人全盘负责,由协会(团体)自行组织和安排,离退休工作处可提供支持和协助。每次活动要有详细的文字活动方案,内容包括:活动的主题、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参加人数、所需经费、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提前一周报离退休工作处审批。活动开展原则上只限在长沙市内。
第八条 正确看待比赛。所有赛事不定目标,树立活动出友谊、活动出感情、活动出健康、活动出快乐的思想,做到胜负皆乐,以平常的心态参加活动或比赛.
第九条 凡省、市、区组织的有关离退休人员的文体比赛,各协会、团(组)必须在离退休工作处统一指导下,有选择性地参与。未经离退休工作处同意,自行组织参加的比赛所开支的经费不得在离退休工作处下拨的经费中开支。
第十条 会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活动或比赛。每位会员必须遵守活动与比赛对年龄及身体状况的要求。会员必须自己爱护自己、关心自己的健康,要备好药物,做好预防措施。不得带病参加活动,凡感到身体劳累、不适,会员必须主动停止活动与比赛,否则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由会员本人负责。协会(团体)不得强行安排会员参加活动与比赛。
第十一条 安全是活动与比赛和谐开展的基础。会员必须按规范要求参加活动与比赛、使用器械,确保个人安全,否则,发生事故的责任由会员本人负责。协会(团体)组织活动和比赛必须有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所有活动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为提高会员参加活动与赛事的积极性,协会(团体)可根据报名人数多少,设立若干奖项。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十三条 在省、市、区有关比赛中获得奖励的各协会(团体)或个人,离退休工作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组织单位已发奖金、奖品的,离退休工作处不再另行奖励;组织单位发给单位公用活动器材或物品的,离退休工作处可视情况在下年度一次性适当增加该协会(团体)活动费用。
四、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协会(团体)年度活动经费采用自筹的办法解决,可通过收取会费、争取赞助、离退休工作支持等方式筹集。活动经费不得平分,只得用于协会(团体)组织活动。
第十五条 活动经费管理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要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来源、使用计划、开支情况等。
第十六条 离退休工作处支持经费的划拨根据各协会(团体)活动计划、会员人数等情况,综合考虑。在离退休工作处支持经费中开支活动经费,必须按照学校和离退休工作处财务报销制度办理。
第十七条 各协会(团体)的会费收取标准由各协会(团体)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报离退休工作处备案。
第十八条 活动经费使用应本着量入为出、节约原则,能坐班车、公交车的,尽量少派车。能够回家吃饭的,尽量少安排活动用餐。杜绝盲目开支和计划外开支。
五、其他
第十九条 离退休工作处每两年组织一次协会(团体)活动评比,并对先进协会(团体)与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离退休工作处,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