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党的领导,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保障党员权利有效行使,监督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干部依法依纪行使权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一级党组织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评议对象的岗位职责,将德、能、勤、绩、廉、关注民生等项评议内容予以适当量化,分项设定优、良、中、一般、差五个档次。
第三条 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坚持党的组织原则,由上一级党组织派出三人以上的党员组成评议领导小组主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但连续两次评议间隔应不少于六个月。
评议领导小组成员与被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章 评议
第四条 党员应当参加评议。(为维护我党严格的组织纪律,不应允许党员自愿参加评议)
被评议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应先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党员代表参加评议。党员代表人数的确定由中组部、中纪委、监察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 评议投票时段,被评议基层党组织一般不得派党员或党员代表外出,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评议领导小组批准;党员或党员代表因其他正当理由,经被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评议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不参加评议投票。
经过批准,不参加评议投票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参加评议的党员少于被评议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或党员代表的十分之九时,应当中止评议。评议领导小组应与被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会商,在十日内另行组织评议。
第六条 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评议领导小组应当提前十日,到被评议基层党组织所在地点,公告告知被评议基层党组织的党员下列事项:
(一)评议领导小组成员的基本情况与联系电话;
(二)被评议对象及评议内容;
(三)申请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回避的途径与期限;
(四)被评议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对评议内容反映意见或要求听证的途径与期限;
(五)选举党员代表的人数、时间与方式。
被评议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应当在公告后三日内行使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权利。逾期行使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回避的,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应回避人的姓名、理由。受理申请的上一级党组织应当记录在案,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决定被申请人回避的,应当同时决定递补人。
作出决定当日,公告告知被评议基层党组织的党员。
第八条 评议领导小组听取党员对评议内容提出的意见,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和设立意见箱的方式进行。个别谈话地点和意见箱设立地点,应当有利于党员行使权利,且不得少于两个。
评议领导小组应当认真归纳整理党员的意见,并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当日,公告告知被评议基层党组织的党员。
第九条 被评议基层党组织的党员要求对评议内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第六条规定的公告后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上一级党组织不得拒绝听证要求。
上一级党组织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后五日内组织听证。听证的时间、地点,应当提前两日公告告知被评议基层党组织党员。
党员自愿参加听证。被评议基层党组织应当动员组织党员参加听证,保证参加听证的党员人数不少于被评议基层党组织党员或党员代表人数的五分之一。(为保护申请听证的党员)
第十条 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采取集会方式的,填票时,党员之间应当间隔一米以上。严禁使党员紧邻而坐。
第十一条 投票开始前,被评议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三至五人为监票人,得票较多的当选。被评议对象不得当选监票人。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收回的有效选票,少于投票人数但超过投票人数五分之四的,投票有效;少于投票人数五分之四或多于投票人数的,投票无效,应重新投票。
每一票所选项目的档次超过一个的,该选票无效。
第十二条 评议领导小组应当当场唱票计票,公开评议结果,但“廉”项的计票结果除外。(“廉”属于个人隐性行为,普通党员一般不端底且对当事人影响太重,只应适度公开)
第十三条 评议领导小组听取被评议基层党组织党员意见、召开听证会以及选举监票人、唱票、计票,被评议对象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评议结束后十日内,被评议基层党组织应当在评议领导小组主持下,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由领导班子成员对个人的评议结果向大会作出表态性报告。
被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评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大会上为自己辩解,亮明是否向上一级党组织申请复评。
第十五条 被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坚持申请复评的,上一级党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另行指派评议领导小组,仅对申请人组织一次复评。复评的结果替代初评。
复评适用前述规定。
第三章 责任
第十六条 被评议基层党组织党员或党员代表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评议投票的,责令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因此造成评议中止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在评议活动中串通投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 被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单项得“差”率超过二分之一或者综合得“差”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上一级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单项得“差”率超过四分之三或者综合得“差”率超过三分之二的;连续两次评议单项得“差”率超过二分之一或者综合得“差”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上一级党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调整其党内职务。调整其党内职务当然同时及于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所担任的职务。因此被两次调整职务的,降级使用。
得“差”率按有效票计算。
第十八条 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对提出意见、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的党员,不得要求其留下实名,并负有保密义务。
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弄虚作假或者泄露党员所反映情况的;被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提出意见、申请听证的党员歧视、刁难、压制等形式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层党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和党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组部、中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