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团的基层建设,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内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校基层团组织是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设立在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团组织。高校基层团组织在全团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源头性的地位。
第三条 高校基层团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始终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切实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充分发挥在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教育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成长为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
第四条 高校基层团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共青团工作和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
(二)聚焦主责主业,牢牢把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深度融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工作格局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三)突出实践育人,繁荣校园文化,搭建活动载体,加强与校外基层团组织的协同,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四)心系团员青年,促进学生成长,努力做党联系团员青年最为牢固的桥梁纽带。
(五)夯实基层基础,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勇于改革创新,建立完善党委领导下共青团主导的青年组织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增强组织功能。
(六)全面从严治团,严管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队伍,加强团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第五条 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在高校可以设立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
第六条 高校本级应当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院(系)级单位有团员人数100人以上的,一般应当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
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委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高校团委,以及院(系)级单位团委,一般由7至1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21人。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委员数量可适当增加。
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委设书记1人,由教职工党(团)员担任;设副书记2至4人(含学生1至2人);规模较大的高校,可以增加副书记1至2人。书记、副书记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团员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高校团委,工作确有需要的,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委会。设立常委会的高校,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最多不超过31人。常务委员数量一般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常委会由团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团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常委会会议。
除高校团委本级外,院(系)级单位等其他基层单位团委不设立常委会。
第八条 团员人数不足100人的院(系)级单位,以及院(系)级以下单位,一般应当按照年级、学科专业、班级或部门机构职能等,设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
有团员人数3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团支部;团员不足3人的,可以跨班级、年级、学科专业或部门机构建立联合团支部。团员人数7人以上的团支部,设立团支部委员会。团员人数50人以上的,可以设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
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团(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等若干委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社会实践委员、志愿服务委员、心理健康委员等。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人。
院(系)级单位的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书记由教职工党(团)员担任。
有教职工团员3人以上的,一般应当单独建立教职工团组织。教职工团组织的设置一般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将教职工团员编入学生团支部。
团(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其中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团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人数较多的支部也可由团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一般应当根据高校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高校团组织隶属关系。省级以上团委可以结合实际,经与相关地方、行业、系统党组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调整优化高校团组织隶属关系或工作关系。
高校出现撤并、多址办学、设立分校、合作办学等情况,上级团组织应当及时指导其加强组织设置,理顺组织隶属关系和工作关系。
第十条 高校基层团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高校团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按照便于工作的原则,可以依托分校分部、宿舍楼、书院、学生社区、项目团队、科研平台等设置实体型或功能型团组织。
高校团委、院(系)团委应当指导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建立功能型团组织。
高校团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项目攻关、赛会活动等专项任务或临时性工作时,可以建立临时团组织。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结合校企合作办学,依托实习实训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校企共建共管的产业学院、企业学院等建立实体型或功能型团组织。
高校各类实体型、功能型、临时团组织应当建立网上社群,实现对团员的全覆盖。
第十二条 巩固班级团支部建设,强化团组织功能。班级团支部委员会应当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统筹支部委员、班委职责设置。具备条件的,依照程序由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或由团员身份的班长担任团支部副书记。有学生党员的学生团支部,原则上由学生党员担任团支部书记。
第十三条 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团员青年头脑,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政治认同、涵养家国情怀、增强使命担当。
(三)宣传、执行党的政策,贯彻党组织的决定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组织动员团员青年创先争优,在参与中心工作中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在校内外充分发挥团员模范带头作用。
(四)加强团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坚持标准、科学调控、规范程序、提高质量,严肃组织生活,抓好仪式教育,做好团员组织关系管理和转接,执行团的纪律。
(五)完善党团组织一体化育人链条,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工作。
(六)注重实践育人,组织广大团员学生在校内外开展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造、见习体验、文艺体育等社会实践活动,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社会化能力。
(七)服务学生成长,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帮助解决学生在学业进步、就业发展、家庭生活、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
(八)加强团组织规范化建设,规范学生和教职工团组织设置,加强对下级团组织的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
(九)在党组织领导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指导管理,推动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团属青年学生组织规范化建设,引导支持其依法依章依规抓好建设、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形成合力。
(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积极主动参与防范化解风险,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团(总)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思想政治引领放在首位,围绕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团员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学习教育活动,宣传和执行党组织决定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
(二)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团员,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开展主题团日,定期开展组织生活会,做好团费收缴、组织关系转接等基础团务工作。
(三)引导学生团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指导下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四)发挥团员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学生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技术技能,开展志愿服务、社区报到等形式多样的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发展、承担社会责任。
(五)经常性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关心帮助有困难的学生,及时向党团组织报告学生思想动态、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情况和风险。
(六)评议推荐团内荣誉,会同班委会研究决定班级中需要学生自主决定的重要事务。
第十五条 高校教职工团(总)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团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
(二)宣传、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及时向团员通报团的工作情况,组织动员团员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任务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协助党组织加强青年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针对青年教职工特点开展服务活动、加强联系凝聚,听取反映意见诉求,促进青年教职工成长发展。
(四)做好团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开展组织生活,组织教职工团员积极参与和指导学生团组织的建设,为学生团员作出表率。
(五)引导青年教职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发掘、培育、推荐优秀骨干人才。
第十六条 高校基层团组织应当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团员头脑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切实发挥组织政治功能,教育引导团员认真接受政治训练、加强政治锻造、追求政治进步,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高校应区分重点,针对不同团员学生群体做好有针对性的教育。普通本科学校要侧重研究型人才培养,突出学科素养培养、学科交叉培养,注重激发学习热情和奋斗精神等;高等职业学校要侧重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突出职业道德、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教育。
强化团支部在政治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聚焦增强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推进理论学习规范化。团支部一般每学年开展不少于6次专题政治理论学习。认真落实“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等团的组织生活,结合团员学生思想实际和认知特点,采取时事辨析、研讨碰撞、分享交流等学习形式,发挥同伴教育功能,增强思想性、情感性和参与感、时代感,注重入脑入心入魂,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七条 落实发展团员有关规定,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科学制订发展团员计划,严格规范做好发展团员工作。
高校团委应当设立团校,加强对入团积极分子、团员和团干部的教育培训。设立团校应当注重与高校党校建设、“大思政课”建设、学科专业建设、青年人才培养等工作相结合。有条件的院(系)团组织可经上级团组织批准,联合或单独设立团校。
第十八条 加强团员日常管理,依规管好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及时转接团员组织关系,督促教职工和学生团员按规定交纳团费,开展年度教育评议和先进性评价。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做好新生团员、毕业生团员、升学团员、出国(境)学习生活团员的组织关系和团籍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通过理论宣讲、榜样选树、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载体,组织动员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挺膺担当。引导团员提升精神素养和斗争本领,勇于在社会生活和网络空间中同错误观念、不良行为作斗争。加强校地共建、区域联建,以团支部为基本单元,有计划、大批量、小规模、经常性组织团员学生开展社会观察和社区实践,提高社会化能力,培养家国情怀。团支部一般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外实践活动。
落实团员激励机制,通过评议激励、荣誉激励、机会激励、发展激励等方式,增强团员的先进性和光荣感。
第二十条 教育引导团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以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为目标、为光荣,巩固和提高团员申请入党比例。在党组织领导下,加强选优、育优、推优工作衔接,优先推荐团支部书记、委员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不断提高为党输送政治骨干的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加强团员意识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对团员违反团的纪律的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及时依规教育或处理。依章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团员。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按照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和政治上、思想上、能力上、担当上、作风上、自律上要强等重要要求,把团的岗位作为优秀青年教职工和学生提升政治能力、理论素养、群众工作本领的重要平台,选优配强高校团干部和工作骨干。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配置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组织教职工专职团干部职数,分校区较多的应当酌情增加专职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党员、团员青年教职工和思政课教师、优秀学生党团员等担任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组织挂职、兼职团干部职务的机制。在校学生数在10000人以下的学校,配备校团委专职团干部一般不少于5人;10000人至25000人的学校,一般不少于9人;25000人以上的学校,一般不少于12人,分校区较多的学校,应当酌情增加。院(系)级单位团组织、教职工团(总)支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团干部。
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组织书记岗位应当专设,出现空缺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配齐。高校团委书记一般应当按照学校中层正职配备和管理,按规定列席党委、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高校团委内设机构负责人、院(系)级单位团组织书记是专职干部的,一般应当按照院(系)级单位中层正职干部配备和管理。团组织书记是党员的,一般应当作为高校党委、院(系)单位党组织的委员人选。
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的任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上级团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协管。应当保持任期内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相对稳定。
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组织应当重视选好配好教职工、学生团(总)支部书记。按照规定从严做好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工作骨干的选拔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校基层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应当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团的业务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省、市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高校基层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高校团组织负责人任职培训、任期轮训机制,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组织应当切实履行分级分类培训职责,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实现对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全覆盖。
第二十五条 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专职、挂职、兼职团干部激励约束机制。
每年应当组织开展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上级团组织应当每年组织团干部及团员青年代表开展高校团委书记满意度评价,结果向高校党委反馈,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参考。连续两年评价结果较差的,上级团组织应当建议高校党委予以调整。
高校专职团干部津贴补贴、工作量核算、职级职称晋升、教育培训等应当不低于专职辅导员待遇。团组织对青年教师的荣誉表彰应当纳入教师荣誉表彰体系。
第二十六条 从严加强高校团干部作风建设,增强党性修养、强化宗旨意识、践行群众路线,严格落实教职工团干部直接联系学生制度。对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防范化解风险或其他重大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团干部,应当依规依程序严肃问责。
高校教职工团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团的纪律,加强师德师风养成。加强对学生团干部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工作骨干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良好学习和工作作风。
第二十七条 省、市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完善团教协作机制,推动党建带团建制度在高校的落实。在党委领导下,高校共青团工作纳入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总体格局,一体研究部署落实,团的工作和建设在学校党建工作考核中占比不低于10%。党建带团建情况纳入高校党委对院(系)单位党组织的巡视巡察监督范畴。建立完善高校、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分管共青团工作,党委(常委)会议定期听取共青团工作专题汇报制度,一般每学期研究不少于1次。落实“两个一般、两个主要”制度安排,团组织推优入党工作应当纳入高校党员发展工作规划,实现紧密衔接。
第二十八条 高校团委应当单独设置,不得随意撤销、降格、减员、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发生此类情况的应当予以纠正。建立高校团组织与学生工作等部门合理分工、有效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按照在校生人均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划拨高校团委日常工作经费,并在活动场所、设备、时间等方面对团的工作予以保障。工作经费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动态调整。
第三十条 根据组织隶属关系,省、市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高度重视高校团的基层组织工作,每年专题研究不少于2次;高校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应当作为省、市级团的领导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高校团组织建设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参照执行。军队系统院校团组织的工作,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4日印发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职业院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