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
第一条 学生外出活动是指实习、见习、郊游、参观、演出、比赛、社会实践等需要到校外进行的活动,原则上学生集体外出必须指定专人(教师)负责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 任何班级、系及其他各类团体,未经上级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三条 班级活动需集体外出的必须征得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系级活动或需集体外出的须得到院领导的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各类团体活动需集体外出的,须征得该团体主管部门的领导的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 学生班级郊游,班主任必须参加,并精心组织。范围原则上不超出长沙市,活动时间只能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原则上不准在外过夜。因实习、演出、社会实践等原因外出,确实不能上课或需要调课的,必须征得系主任和教务处同意,并由带队教师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学生以旷课论处,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五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要尊重当地的人情风俗,否则,由学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六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遵守外出作息时间,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得擅自外出,不得擅自脱离队伍,更不得私自下水游泳,要按时返回驻地和学校。
第七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服从带队老师的安排。学生干部应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老师做好外出管理工作。
第八条 假期集体外出实习时,各系应将外出实习的时间,返校时间,参加实习的学生名册交公寓办,以便作好返校安排。
第九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中如遇意外,必须及时与系、学生处联系,以便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