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工院字[2008] 55号文件《关于学院评聘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 就评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辅导员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的原则
1、我院职工在申报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之前,必须从事过一年以上的兼职或专职学生辅导员工作。
2、非专职辅导员现从事辅导员工作一般以兼职为主,教学任务不足的教师可在系部调剂安排下从事专职辅导员。
3、从事辅导员工作必须在一学年或一学年以上,且一学年中不发生间断。
二、工作内容
1、本兼职辅导员工作重点以专业教育、班级学风到课率建设、班级活动的开展及学生的就业教育引导等工作为主,若从事专职辅导员其工作内容、要求与其他专职辅导员一致。
2、从事本专职兼职辅导员工作,必须服从各系党总支的工作安排和工作领导,兼职辅导员协助专职辅导员开展班级工作。
3、从事本专兼职辅导员工作必须经常下班级、下宿舍,全面了解班级情况,组织班级工作讲座,开展班级活动等,要有工作计划安排、工作纪录、总结等。
三、申请程序
本人申请,教师向所在系申请,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安排辅导员工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其他部门职工向学生工作处书面申请,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根据情况将申请者推荐给相应系安排辅导员工作。
四、考核
1、从事兼职或专职辅导员,参照学院专职学生辅导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以系考核为主,学院考核为辅。
2、从事兼职或专职学生辅导员的考核结果计入教师当年年度考核,并作为申报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3、对未从事辅导员工作,从事辅导员工作不满一年或从事辅导员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4、从他校转入学院的职工,原则上要求在我院从事1年或1年以上的辅导员工作,在他校已从事一年及一年以上辅导员工作的由原所在学校出具辅导员工作的详细证明及考核结果等,由组人处、学生工作处和所在系审定。
本办法自2008年下学期始执行。
学生工作处
200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