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湖南工业职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校医务室、后勤处、各系(院)总支书记、各系(院)心理辅导老师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汇报并进行专题研究,领导小组成员每学期要听一次心理健康教育课或参与1次心理健康辅导与咨询活动。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下设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五条 各系(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系(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系(院)全体学生干部尤其是班级心理委员应积极协助系(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系(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六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七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2.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6.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7.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八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九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生工作处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条 各系(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系(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一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要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的“五个早”预警机制,重点监控“7个重要时段”,即毕业生离校前、放假前后、考试前后、开学前后、新生入校后、重大活动前后和季节交替前后。要建立“一名患者、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危机干预机制,并在危机干预期间,做到24小时分秒不空、形影不离,保证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系(院)心理干事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2.系(院)每年对五类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①对大三不能毕业学生的排查;②对大一第一次考试不及格学生的排查;③对大二、大三学生多门不及格学生的排查;④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排查⑤对失恋学生的重点排查。排查结束后系(院)要把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名单交到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进一步健全心理危机学生情况“一月一排查、一月一报告、一月一通报”等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院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每周向班级辅导员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系(院)心理干事汇报,并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上交学院。
2.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院)负责人每周一次向学生辅导员了解系(院)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在每周学生系统工作例会上提交。各系(院)要每月填写一次《系(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交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办公室。
3.各系(院)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报告。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学生工作处应及时向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四条 建立学院医务室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院医务室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
第十五条 建立心理咨询老师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咨询老师在心理咨询室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对系(院)、院医务室、心理咨询老师等报告上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省内心理危机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录入制度。心理健康办公室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将全院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及时将全院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各系(院)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院。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九条 对于名单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其危机程度由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小组确定。
第二十条 建立支持系统。各系(院)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逐步建立学生党员骨干“一对一”帮解机制。各系(院)应动员有心理困难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二十一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或到湖南脑科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在校或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湖南脑科医院或中南大学湘雅附二医院等专业精神医院治疗。
第二十二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各系(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系(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老师、医务室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及学生所在系(院)。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院正常学习者,各系(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心理委员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系(院)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学院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将其家长请来,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小组或心理健康专家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系(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各系(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系(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系(院)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救助系统。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开通心理热线电话,派专人值班,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系(院)的专职学生干部,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工作处、保卫处、院医务室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各系(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学生工作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2.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各系(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3.院医务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至相关医院住院治疗;
4.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五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系(院)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家长与学(院)签订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各系(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系(院)专职辅导员、心理干事每月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里向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要根据系(院)提供的情况,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和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系(院)。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系(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和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心理咨询的老师、全体学生干部、班级心理委员、寝室信息员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系(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学生工作处心理咨询专家组鉴定,或到由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学院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各系(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4.院医务室在相关部门出具了证明的情况下因经费问题拒绝对学生实施紧急救治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系(院)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单位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系(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二条 各系(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