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积极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由学生工作处牵头,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团委、后勤集团共同组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1. 制订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章制度。
2. 筹集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3. 在相关处室的配合下,设置院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制订报酬标准,负责报酬的管理与发放。
4. 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学生参加校外的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5. 负责组织对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考核、表彰工作。
6. 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工作中因故不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符合有关条件,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签订协议。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能影响正常学习。学期成绩考核有两门以上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违反法律法规、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考核与表彰
1. 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与用人单位负责对学生勤工助学的考核与表彰工作。
2. 学生勤工助学考核标准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制订执行。
3.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按月进行考核。表现优秀者可推荐参加学院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勤工助学经费专款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