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学助〔2008〕9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毕业班借款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程序,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毕业还款确认工作。各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省开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教发〔2007〕44号)要求,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见附件1)。还款确认书一式两份,学生、学校各一份。各校要认真核对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内的信息,确保其准确无误。
二、及时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提前还款和展期还款手续。各高校要根据省教育厅、省开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7〕45号)要求,指导学生认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表》(见附件2)、《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见附件3),并在核实后按有关程序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三、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国家助学货款代偿资助工作。各校要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货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7〕18号)的要求,宣传讲解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并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汇总后及时报我中心。
四、进一步加强毕业班学生的诚信教育。各高校要充分利用省教育厅组织编写的《大学生诚信教育读本》,认真做好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征信知识的宣传,促使借款学生珍惜个人信用,按时还贷。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