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4-05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县、区教委(教育局)、教育工会,各高等院校党委、行政、工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落实《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快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是在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总结多年来我省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教育系统各级党、政、工干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适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望结合本地、各学校实际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高校工委   湖南省教育工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目   录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二、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八、民主评议干部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十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

十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结合

附表1、教代会提案表.doc

附表2、教代会提案处理表.doc

附表3、教代会报表.doc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的筹备

    1、在党委(或党支部,下同)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由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如筹备委员会等),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进行具体筹备工作。

    2、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一般以行政建制或分工会为单位)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3、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4、行政、工会和教职工代表都可以提出教代会议题的意见。大会筹备机构将议题内容整理、审议后,与校长协商,然后,提请党委讨论,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

    5、有关部门将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至少于会前10天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学校工会。

    6.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7、提出专门工作小组(或委员会,下同)组成方案。

    8、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

    9、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10、乡(镇)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乡(镇)、村的负责人参加。

    11、召开首次教代会时,根据教代会条例和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教代会实施细则。如颁布了新的教代会条例或者学校实际情况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时,对细则提出修改意见。

    12、制订会议经费预算(由行政开支)。

    13、做好其它会务准备工作。

    14、工会向党、政、工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15、由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二、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1、由工会制定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征求行政意见后,报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如会议需要,方案还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也可以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教职工家属等。

    2、代表名额。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

    教职工在50至1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30%;

    教职工在101至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3O%;

    教职工在201至50O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

    教职工在 501至 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20%;

    教职工在1001至5000人的,代表名额为6%-10%。

    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教职工不足50人的,全体教职工参加。

    3、各选区工会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

    4、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后,由工会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

    5、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工会负责对教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二)教职工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

1、凡有下列情况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处理:

    ①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单位内部调动一般不作处理;

    ②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③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④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中小学也可以为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⑤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对拟撤销的教职工代表的资格进行讨论,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决定。

    2、教职工代表的增补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

    ①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

    ②经学校工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③学校工会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

    l、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附表1)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应当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一般须有两人以上附议。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合并。合并后,原提案人都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立案的原则是:

    ①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

    ②是否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③是否具有实际价值或者作用;

    ④纯属个别人的问题,一般不予立案;

    ⑤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联席会议确定是否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附表2)。凡未立案的提案,应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

    4、重大提案应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三)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校长。

    2、校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4、分管校长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l、工会和专门工作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2、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

    3、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五)首届一次教代会提案工作由学校工会按程序办理。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职责

    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主持会议。

    3、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二)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每次会议前,由工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同行政协商,报党委审查。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将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3,根据需要可以设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三)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工会主持。全体教职工正式代表参加。

    1、工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工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者由工会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3、通过大会议程和议题。

    4、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许议干部方案。

    5、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6、通过代表团正、副团长名单(为便于工作,一般由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工会负责人任代表团团长)。

    7、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8、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9、党、政领导讲话。

    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主要包括(根据会议需要舍取):

     1、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人)。

     2、宣布大会议程。

     3、由校长作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

     4、由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的报告。

     5、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向大会作出报告。

     6、由工会主席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7、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8、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经统一认识,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9、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10、通过教代会实施细则或者实施细则修改意见。

    11、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12、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发言。

    13、大会总结。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决议、决定的内容

    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二)决议,决定的分类

    1、贯彻实施型决议:主要适用于校长工作报告和教代会审议、建议权范围内的事项。教代会通过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动员全体教职工为实现这些重大决策而努力。

    2、认可型决议:主要适用于教代会审查同意或否决权范围内的事项。教代会对上述问题进行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如果认为可行,就应当作出同意的决议。

    3、对教代会审议、决定权范围内的事项,经教代会审议或修改后,应当作出决定。

为了保证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准确性,应坚持“一个议题、一个决议(决定)”的原则。

(三)决议、决定的形成

    一般需经过以下程序:

    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如分歧较大,应反复征求意见);

    4、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逐一进行表决;

    5、由计票人员宣布各项决议、决定表决结果。

    校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意见不一致时,由党委协调。

    注意事项:

    1、表决方式分举手和投票两种,如遇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

    2、各项议案只有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方能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3、表决须经应到会教职工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不能搞会外投票;

    4、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下次教代会再议。

(四)决议、决定的实施

    1、行政是教代会决议、决定的主要执行者。

    2、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校长和行政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并提出整改的意见。

    3、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精况,应由工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五)决议、决定的修订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l、由校长或承办部门向工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召开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

    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八、民主评议干部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必须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工会、民主评干工作小组会同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制定评干方案。

    (一)评议对象

    重点是校级行政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一般由同级教代会评议。民主评议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二)评议内容

    主要是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是指干部是否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尊重教职工民主权利,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密切联系群众。

    能:干部的决策、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

    勤:干部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及事业心、责任感。

    绩:干部的实绩,主要包括学校的两个文明建设是否达到任期责任目标。

    (三)评议形式

    主要有两种。

    1、口头评议。口头评议有“面对面”和“背靠背”两种。

    2、书面评议。常用的有评分式和评语式等。评分式即把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解成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又分成若干等次,由评议人在等次中选择打“√”。评语式即对被评干部的优、缺点进行书面评价。

    民主评议干部可以和学校年终总结或者党委考察干部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由教代会单独进行。

    (四)评议的主要程序

    1、宣传发动。宣传民主评干的意义,要求教职工代表一分为二全面看待干部,在充分肯定干部的优点、成绩的前提下,善意指出存在的缺点和问题。要求受评干部虚心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干部述职。受评干部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向教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

    3、民主评议。按原定评干方案开展评议。

    4、归纳整理。专门工作小组综合评议意见后,填写“民主评干意见综合表”。

    5、评议意见与受评干部见面。评议意见与受评干部见面后,受评干部在综合表上签署本人意见。

    6、提出奖惩建议。工会、民主评干工作小组根据教职工代表的评议意见,提出奖惩建议,提交教代会或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部门。学校职权范围内的奖惩,由学校实施。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

    专门工作小组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一)专门工作小组机构设置

    根据教代会职权的需要。一般可设教学科研、生活福利、民主评干、提案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成立其它临时性专门工作小组。

    (二)专门工作小组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小组一般以3-9人为宜。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需要,专门工作小组可以吸收非教职工代表参加。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一般由工会的部门负责人或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对口行政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不宜担任专门工作小组组长。

    (三)专门工作小组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1、工会根据需要提出专门工作小组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协商。

    2、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3、各专门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推选组长 l?2人。

    4、制订各专门工作小组工作制度。

    (四)专门工作小组职责

    1、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

    2、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3、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本小组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工会汇报。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处理。

    4、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5、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保持与对口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每届专门工作小组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产生为止。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一)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

    1、教职工代表团团长。

    2、各专门工作小组组长。

    3、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委员人数比较多的基层工会、也可以只由工会正、副主席、常委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4、邀请党、政主要领导参加。

    5、根据需要邀请党、政其他领导和与议题有关的行政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6、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业务骨干参加。

    (二)联席会议的职权

    联席会议的职权主要是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l、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对教代会决议、决定中的不适应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2、根据上级教育主管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民主推荐或者民主选举校长的意见,审议通过民主推荐或者民主选举方案。

    3、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4、听取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5、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提交下次教代会予以确认。如被教代会否决,联席会议的决定应中止执行。

    (三)联席会议的召开

    l、根据党委书记、校长、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团或专门工作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碰头会讨论确定是否召开联席会议及会议的主要议题。

    2、工会将会议时间、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如有文字材料应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3、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

    4、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协商,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会议纪要。

    5、各代表团团长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教职工代表。

    6、会议纪要精神由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十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

    (一)建档原则

    1、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

    2、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3、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

    4、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二)建档范围

    l、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指示。

    2、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4、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5、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6、民主评议、推荐、选举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

    7、教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记录。

    8、教代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情况及会议记录、纪要。

    9、教职工代表或者专门工作小组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10、学校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11、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持资料及处理结果。

    12、与教代会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管理

    1、分级管理。校、系、室、组,乡中学、完小、村小、校办厂等民主管理的文书资料自行整理、建档保管。

    2、确定专人管理。

    3、建立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制度。

    4、民主评议、选举干部的文书资料,被评被选对象不得查阅。

 

十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结合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结合召开。

    1、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结合举行,但应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次不能混淆。

“两会”结合召开时的会议名称为;

                                   

                                   届   次教职工

                                   届    次工会会员

 

 

 

                               学校                    代表大会

    2、教职工代表是工会会员的,即为会员代表。不是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不参加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3、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合一。

    4、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工作小组和工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能相同的,可以合设。

    5、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团可以共同组成。

    6、教研室、组、乡镇中小学、村小的民主管理会议由同级工会负责人主持。

    7、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文书资料应分别立卷存档,不能混在一起。

    8、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可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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