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
第三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向学校承办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群策群力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的重要形式。
第五条 提案工作要注重提案质量和办理效果,讲求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委员5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由教代会表决通过。教代会闭会期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教代会小组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执委会审议后选举产生或进行调整。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征集提案,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二)向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委会提交需安排讨论的重要提案;
(三)对已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四)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咨询协调;
(五)提案办理结束后,将提案及处理结果移交校工会归档;
(六)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执委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三章 提案
第八条 提案的提出
提案须由正式代表1人提出,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附议,且共同亲自签名确认,方可作为有效提案。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在拟定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每名代表可以提出或附议多个提案。
第九条 提案的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书写清楚,做到有情况、有分析,建议措施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上书写,允许另附页。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个部份:
1、提案标题,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提案内容,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建议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办法、改进建议和措施。
(四)提案书写必须字体工整,符合规范。
(五)每个提案人都必须亲笔签名。
第十条 提案的内容
(一)凡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贯彻落实学校发展战略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教学质量、专业建设、科研工作、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改进校风、教风、学风的建议和方案;
6、有关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人员聘任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和方案;
7、有关校园规划、基本建设、生活服务的建议和方案;
8、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建议和方案;
9、有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凡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立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有关学术问题;
5、不属于本校权限内的问题;
6、不符合技术规范,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
7、教代会提案委员会认为不适宜立案的问题。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
(一)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征集时间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印发通知,召开二级教代会小组组长会议部署提案工作,提案人将撰写的提案在规定的时间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临时突发、影响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解决,提出议案。
(三)非教代会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但可以把意见、建议向代表反映或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立案
第十二条 审查。提案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要件审查,将符合格式、内容要求的提案列为有效提案。不符合要件的提案,可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第十三条 立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有条件办理、且需要办理的有效提案,给予立案;对暂时没有条件解决的有效提案,可向提案人做出解释,暂不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由所涉及的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未予立案的提案,给予说明后退还提案人。
第十四条 审批。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审查合格,准备予以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经执委会审定批准后,正式立案。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执委会通过,可列为教代会大会议题。
第十五条 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向教代会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公布。经审核批准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校工会网页上公布。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七条 交办。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已立案的提案报送分管所涉及事宜的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批转承办部门。
第十八条 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要认真负责地办理提案,保证质量,注重实效。
(一)承办单位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
(二)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承办任务1个月之内对提案人作书面答复,情况复杂或涉及多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答复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应在5个月内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第十九条 督办。在提案办理过程中,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提案工作委员会协助检查、督促,提案人可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困难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允许承办单位暂缓办理或中止办理,但提案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提案人做出解释。
第二十条 反馈。教代会提案实行书面回复制度,凡正式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否已落实,承办单位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案人回复,并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意见。
(一)承办单位在进行书面答复时,要有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必须在提案表上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原因。“已经落实”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介绍; “正在落实”的要告之预计的完成解决及目前的进展情况; “暂缓落实”要充分说明情况;“无法落实”的可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二)由承办单位将书面回复(提案表)送交提案人,并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留存备案。
(三)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情况,应书面明确表示“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理解”或“不满意”。若提案人在15 天内未对办理情况表示意见,则视为满意。
(四)提案人对提案承办结果答复“很满意”、“满意”或“基本满意”的,视为提案落实到位或基本到位;对答复“理解”的,有关部门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加大落实力度,在1个月之内作出解释或重新办理提案,直到提案人答复“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或“理解”。
(五)提案人对提案回复有不同意见时,可直接向承办部门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反映,如属于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提请承办部门重新办理,承办部门重新办理的书面回复应报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
(六)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学校办公室和工会。
第二十一条 公布。提案处理完毕后,提案办理结果和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应在工会网页上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评议。
第二十二条 报告。学校办公室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办理情况分别向校长办公会、教代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追究。根据现有条件可以办理的提案,提案承办单位不予办理或相互推诿、拖延时间,造成提案失去办理时机,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提案工作报告及公示栏中予以通报,并视情况由学校办公室公室向校长办公会报告,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归档。提案办理结束后,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提案的办理、反馈情况,移交校工会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解释,从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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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