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06/06    浏览次数:

      案件检查工作是院纪委、监审处一项重要的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备、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正确行使案件检查权,特规定如下:

    一、案件检查的对像

    院纪委、监审处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1、  学院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2、  学院党总支、支部的违纪问题;

    3、  学院在职教职工及聘用人员的违纪问题;

    4、  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5、  上级领导机关交办涉及学院有关党员和党组织的问及问题。

    二、案件检查程序

    1、  院纪委、监审受理反映党员或党总支以及教职工有关违纪问题,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由主管领导决定,应及时派人进行,主要了解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2、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分别对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①     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的人所在部门或党支部说明,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请。

    ②     又违反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建议党委做出恰当处理。

    ③     确定违纪事实的党委委员或同级纪委,及时向党委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属学院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干部、教职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④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需要延长,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3、  属我院管理权限范围内危机党员、党总支或支部及教职工,经初步核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由院纪委、监审处决定立案,呈报院党委的审批。

    4、  凡需立案的,应写处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5、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院纪委、监审处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与案的有关人员应回避,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或党总支,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做好被调查人和知情人的教育,未经院纪委、监审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差或调动、提拔、奖励。

    6、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的部门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7、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植物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止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由院纪委征求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委、监审处向组人处提出建议。报院党委、行政审批。

     8、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并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扰。

     9、  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或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10、       收集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做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以及收集被侵害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11、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它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据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12、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并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部门的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13、       案件调查时限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案件,经院纪委批准后延长。

     三、移送审理

     1、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院审理小组审理。院审理成员:由组人处、党办、纪委或监审处3~5人组成。

     2、  移送审理材料并办好交接手续,防止材料的丢失。

     ①主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②立案依据;

     ③调查报告和承办意见;

     ⑤全部证据材料;

     ⑥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⑦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3、  案件经审理并报院纪委委员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印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党组织后,应在一个月内,是党员的,由所在部门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是非党员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组人处,然后呈报党委审批。

     4、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5、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干部、教职工,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院纪委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院纪委、监审处办理立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