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来信来访是党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是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渠道,为了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院纪委、监审处检举、控告学院的党员、中层干部以及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并在院内设立举报箱、接待室。
2、 院纪委、监审处派专人做好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以及当面或电话举报、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等工作。
3、 院纪委、监审处工作人员不得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或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人、控告人。
4、 不得擅自追查检举人、控告人。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者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并经上级有关机关批准。
5、 由专人对来信来访材料进行保管。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因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6、 对署名检举、控告材料,纪委、监审处组织初查,一周内给检举、控告人予以说明或解答。对有价值的检举、控告材料要立案进行调查。
7、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高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8、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来信,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