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精神,认真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全面提高学院体育水平,增强学生体质,保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在体育教研室的提议下,经院领导批准,特制订本制度。
1、学生体育成绩评定除技评分外,《达标》占总成绩的20%,其中分别为优秀20分,良好16分,及格12分,不及格0分。
2、每学年的三好学生评比,其条件为《达标》达到良好以上方可参加评比。
3、凡是在一、二年之内未通过《达标》者,派人予以重点辅导。
4、毕业之前《达标》仍未通过者,视体育成绩不及格,将名单上报教务处,按学籍管理处理(病、残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
5、每年对各系、班级进行《达标》评比,获得优秀者除精神奖励外,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6、对连续二次达到优秀的同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7、测试中严禁冒名顶替、徇私舞弊、掺杂水份。一旦查出,对测试者通报批评并扣罚月津金,被测试者作零分处理,通报批评。
8、任课教师不得突击测试,有责任、有义务给予辅导。
9、对任课教师的《达标》工作,纳入到每年度的个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优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