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购入的仪器设备,实验室要由专人组织验收登记,发现问题及进向系领导反映,以便妥善解决。
2、 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档案,档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存实验室,一份交系办,对于非消耗品的实验器材,每学期进行一次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3、 实验室配套的消防器材、电源、开关、插座必须保证完整无缺。保卫处、系部应定期组织检查。
4、 教职工因公在实验室领用工具、仪表、化学试剂等须履行领用手续。
5、 实验室对外承担实验项目,事先经各系同意,报教务处领导批准。并按该实验项目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实验费,上交学院财务处后,方可进行实验。
6、 学生进行实验,在作好准备之后,须经指导教师检查同意后方能进行实验,教师在指导学生实验时,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损坏仪器的,视情节赔偿所损坏仪器价值的10-100%。重大事故在1000元以上者召开事故分析会,视情节给予处理。
7、 学生实验时未经教师检查不遵守操作规程,擅自进行试验而造成事故,损坏仪器的,按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如个人责任落实不了,由实验小组负责赔偿,视情节轻重赔偿所损坏仪器设备价值的10-100%。
8、 实验室要做到五不准:不准空背心、不准戴有色眼镜、不准吸烟、不准随时吐痰、不准打闹嬉笑。
9、 实验员应加强对仪器的保管和保养,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对维修、保养仪器、设备做得好的实验指导教师给予适当奖励。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仪器损坏或丢失,视情节轻重由实验员赔偿价值的10-100%。
10、 实验仪器的购入、报废、报损、调配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