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党委和工会部门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党风廉政工作、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重要工作规划、各项工作制度的制订和调整;
(四)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六)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七)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安排;
(八)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使用、推荐和奖惩;
(九)确定后备干部、入党积极分子以及评先评优等问题;
(十)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
(十一)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一)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任免;
(二)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装修)、信息化工程等项目;
(二)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
(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单项支出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资金款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党组会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酝酿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二)充分酝酿。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
(三)咨询听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或者公示。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确定议题。党组主要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党组议事规则确定会议议题。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四)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工作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并在一定范围公布。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成员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没有改变决策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八)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集体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班子向上一级组织书面检讨,接受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接受上级处理。
第十八条 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一般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上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问责,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