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政监督,使党风廉政建设关口前移,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分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按照党章要求,对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廉政谈话的手段,增强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廉政谈话在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实施。
第五条 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分级进行。
第六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在职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廉政谈话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两种方式。廉政谈话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政;宣传党纪条规;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
第七条 廉政谈话要提前做出计划安排,并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廉政谈话前,应确定廉政谈话的类型及谈话对象,确定谈话方式和主谈人以及参加谈话人员;根据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提出廉政谈话的主题及主要内容;提前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进行廉政谈话,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九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认真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局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条 进行廉政谈话,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与各部门沟通有关情况,抓好落实。要及时收集反馈信息,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
第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领导,村党支部将廉政谈话制度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中,纳入干部管理工作之中。